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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客车司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本地交通队野蛮的认定责任,强制要求我赔偿。
由此我写下这篇文章,希望能得到网友们的支持,帮我洗刷不白之冤。
事发2012年3月8日吉林省九台,我驾驶的九台发往长春的大客车行驶在自己的车道上,突然对面一辆轿车穿越隔离带驶入我方车道于本车相撞,当场小轿车上6名乘客全部死亡,事后调查发现,小轿车驾驶员醉酒驾车,并超速超载,这是一起很严重的恶性交通事故,我深深的为死者感到惋惜,但是九台交通队对于事故的处理态度却让我愤怒.
首先九台市交警大队没有第一时间将事故结果上报至交警总队及公安部及国家安全机关等。并谎称事故中三死三伤,接着更让我愤怒的事情发生了,九台交警大队为了息事宁人在此起事故责任认定中,刘雁队长为了偏袒其亲属,做出了骇人听闻的认定结果。为了达到其目的,在我车被严重撞击损坏、并且刹车制动系统漏气的情况下进行检测,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就连办案民警胡少斌都说:我们知道错了但不能更改。
在2012年3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路后将此路段限速牌更换为60公里/小时,当地百姓反映非常强烈,曾反映到当地政府、市人大说为什么70公里/小时更改为60公里/小时,这时交警部门感觉不妥,由董辉队长待人把60公里/小时又更改回原来的70公里/小时,就在董辉队长待人更换限速牌的过程中,宋文治队长赶来大发雷霆,十分生气的说!你们知道不三八事故刚出完,咱们案子做就做66公里/小时,你在改回原来的70公里/小时,那不是给自己制造矛盾。在后来又把设的60公里标牌撤掉了,只留下了光秃秃的标杆。
在事故后将出事路段的原有限速标志70公里每小时改为60公里每小时,由此认定我超速行驶,使我蒙受不白之冤,九台交通队身为执法部门,隐瞒事故真相,违规更改限速标志强加责任于我身,如此执法,枉法断案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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