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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阴 心情:开心 日期:2011-10-31 星期一 已被阅读 601 次 评论 0 条 举报此文
川籍女子索要性福权获赔成功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25日,28岁的川籍女子王某与其35岁的丈夫刘某在在东城的一个油库工地进行混凝土施工操作,突然新安装的铁门倒下,刘某被大门压伤导致二级伤残。经医院鉴定刘某已完全丧失性功能。接下来的几个月刘某坚持治疗,但是其身体依然无法恢复。经历一番失望痛苦后,妻子王某决定要向事故单位提出索赔,这其中也包括因丈夫刘某丧失性功能,自己的性生活权利受损害而提出的赔偿请求。
案件进展:
2010年9月份,丈夫刘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油库提起了诉讼,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并追加了妻子的20万元“性福权”索赔。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后双方以总共64万元赔偿款达成调解协议。这64万元中除了人身损害的各项基本赔偿和精神抚慰金之外,还包括了约7、8万的“性福权”赔偿金。
法院观点:
受理此案的法院表示本案有一定的法律和社会价值,夫妻生活权利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权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性权利”的规定尚处于空白,但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公民自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性生活权利的案例。
律师观点: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于“性福权”的专门规定,也没有对于“性福权”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规定。但是从侵权责任法的精神上看,支持“性福权”赔偿金是合情合理的。同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是维持婚姻一个重要的因素。由于原告的身体受到侵害而导致丧失了行使这一权利的能力,基于“性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同时也导致了原告的妻子丧失该权利,权利受到损害理应得到赔偿。只是目前没有专门的“性权利”赔偿规定,笔者建议这一块可以以精神损害赔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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