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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晴 心情:沮丧 日期:2011-08-17 星期三 已被阅读 877 次 评论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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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促进离婚率攀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几日前正式实施,围绕该司法解释所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的讨论从未结束。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过度强调财产独立性将破坏中国稳定的家庭结构。
此部司法解释中在按揭房、父母赠与房及婚前投资行为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等财产方面均强调了财产的独立性,而且变革颇大。笔者认为,虽然从积极意义上说,该司法解释让夫妻双方都更加独立,显示了法律对个人创造财富行为的鼓励和肯定,削弱了在物质生活方面依靠另一方生存之人的权利。但是,却破坏了中国营造千年的以“家”为社会组成核心单元的模式。
笔者并不是说传统的就不能破坏,但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本次司法解释的内容在笔者看来确实过于激进,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改变传统社会分工。
中国传统的社会分工是“男主外、女主内”,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拥有自己的事业,但是在整个中国社会中,这种传统分工依然是很普遍的。虽然“女强人”是近年来部分女性开始追求的一种奋斗目标,但是却不能要求“家庭主妇”和自己一样奋斗事业,因为也许后者认为花费精力照顾丈夫和子女更加值得,这是价值观的区别。
但是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无疑是要求夫妻双方都需要有自己的事业,否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再也不可能有安全感。试问,在这种前提下,还有多少“家庭主妇”甘于在家“供职”呢?当夫妻双方争相出门赚钱,打拼事业之时,所产生的子女教育问题、家务承担问题、家用开销问题等等都将成为一个家庭的主要矛盾,而且是无法调和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必会使得整个社会产生极其严重的不稳定。
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使社会离婚率飙升。
中国一直以来将“家”和“国”并称,足见中国根深蒂固的“家”稳而“国”安的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离婚诉讼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诉前调解的一类案件,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尝试让夫妻双方打消离婚之念头。这足见中国法律对婚姻家庭的重视。
但本司法解释却与我国要求家庭稳定的思想背道而驰。实践中,很多时候夫妻双方难离婚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基于担心子女成长或者担心财产被分割。而此解释一经出台,对于部分基于财产问题而选择维系家庭关系的群体来说无疑坚定了其离婚的念头,所带来的,将是迅速攀升的离婚率!
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为隐匿共同财产提供便利。
笔者在前两点描述了一些情况,也许很多读者不以为然,因为婚内的共同财产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看来,笔者似乎杞人忧天了。但是,如果还有一种相当便利的隐匿财产的方法,那么这种“杞人忧天”是否就将变成“既成事实”了呢?
该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只登记一方之姓名,则视为个人财产。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一般都是处于半保密状态,一方很难知道另一方的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让一方隐匿下诸多财产。在本次司法解释实施之前,隐匿财产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必须让财产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公示。如将房屋买到他人名下、将车买到他人名下等等方式。但是,这毕竟是买到了他人名下,导致财产转移或隐匿者有着一层不安全感,出于考虑到“万一他人不还给自己怎么办”的想法,这种转移行为虽然存在,但毕竟是极少数的。
但本次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只要将另一半不知道的收入以父母出资的名义买房到自己的名下,就名正言顺地转移了财产。这种风险极小、操作简便的隐匿和转移财产的方法势必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
虽然从长远来看,家庭各方逐渐独立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本次司法解释不可谓不先进,但是一切事物发展皆有其规律,应当循循渐进,方能让社会实现平稳过度,即使制度再先进,只要过于激进,不可避免的会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没有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解决随之产生的社会矛盾的前提下实施该司法解释是不合时宜的。
作者: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成都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qq:1571148996. 非经本文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几日前正式实施,围绕该司法解释所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的讨论从未结束。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过度强调财产独立性将破坏中国稳定的家庭结构。
此部司法解释中在按揭房、父母赠与房及婚前投资行为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等财产方面均强调了财产的独立性,而且变革颇大。笔者认为,虽然从积极意义上说,该司法解释让夫妻双方都更加独立,显示了法律对个人创造财富行为的鼓励和肯定,削弱了在物质生活方面依靠另一方生存之人的权利。但是,却破坏了中国营造千年的以“家”为社会组成核心单元的模式。
笔者并不是说传统的就不能破坏,但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本次司法解释的内容在笔者看来确实过于激进,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改变传统社会分工。
中国传统的社会分工是“男主外、女主内”,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拥有自己的事业,但是在整个中国社会中,这种传统分工依然是很普遍的。虽然“女强人”是近年来部分女性开始追求的一种奋斗目标,但是却不能要求“家庭主妇”和自己一样奋斗事业,因为也许后者认为花费精力照顾丈夫和子女更加值得,这是价值观的区别。
但是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无疑是要求夫妻双方都需要有自己的事业,否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再也不可能有安全感。试问,在这种前提下,还有多少“家庭主妇”甘于在家“供职”呢?当夫妻双方争相出门赚钱,打拼事业之时,所产生的子女教育问题、家务承担问题、家用开销问题等等都将成为一个家庭的主要矛盾,而且是无法调和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必会使得整个社会产生极其严重的不稳定。
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使社会离婚率飙升。
中国一直以来将“家”和“国”并称,足见中国根深蒂固的“家”稳而“国”安的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离婚诉讼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诉前调解的一类案件,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尝试让夫妻双方打消离婚之念头。这足见中国法律对婚姻家庭的重视。
但本司法解释却与我国要求家庭稳定的思想背道而驰。实践中,很多时候夫妻双方难离婚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基于担心子女成长或者担心财产被分割。而此解释一经出台,对于部分基于财产问题而选择维系家庭关系的群体来说无疑坚定了其离婚的念头,所带来的,将是迅速攀升的离婚率!
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为隐匿共同财产提供便利。
笔者在前两点描述了一些情况,也许很多读者不以为然,因为婚内的共同财产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看来,笔者似乎杞人忧天了。但是,如果还有一种相当便利的隐匿财产的方法,那么这种“杞人忧天”是否就将变成“既成事实”了呢?
该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只登记一方之姓名,则视为个人财产。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一般都是处于半保密状态,一方很难知道另一方的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让一方隐匿下诸多财产。在本次司法解释实施之前,隐匿财产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必须让财产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公示。如将房屋买到他人名下、将车买到他人名下等等方式。但是,这毕竟是买到了他人名下,导致财产转移或隐匿者有着一层不安全感,出于考虑到“万一他人不还给自己怎么办”的想法,这种转移行为虽然存在,但毕竟是极少数的。
但本次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只要将另一半不知道的收入以父母出资的名义买房到自己的名下,就名正言顺地转移了财产。这种风险极小、操作简便的隐匿和转移财产的方法势必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
虽然从长远来看,家庭各方逐渐独立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本次司法解释不可谓不先进,但是一切事物发展皆有其规律,应当循循渐进,方能让社会实现平稳过度,即使制度再先进,只要过于激进,不可避免的会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没有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解决随之产生的社会矛盾的前提下实施该司法解释是不合时宜的。
作者: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成都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qq:1571148996. 非经本文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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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我对此篇的看法很赞成,并不因为我是女的,
其实说白了,现在的女性都很独立,
找男人就是找可靠,
对方什么样的家庭,背景,收入,都不是最重要的
只是不想这么神圣的婚姻中,居然存在有骗局....
以前是想到个老公,在家相夫教子,做个贤妻良母!
现在我觉得我更因该做个女强人..嘿嘿··
才能真正的有安全感,什么都靠不住.....
其实说白了,现在的女性都很独立,
找男人就是找可靠,
对方什么样的家庭,背景,收入,都不是最重要的
只是不想这么神圣的婚姻中,居然存在有骗局....
以前是想到个老公,在家相夫教子,做个贤妻良母!
现在我觉得我更因该做个女强人..嘿嘿··
才能真正的有安全感,什么都靠不住.....

第3楼
有一次,我们去给公务员普法,讲课的是个女教授,当说到女人在生育小孩的时候有休产假的权利时,一个男性公务员就在下面说小话,大概意思就是凭什么女的可以休息,男的就不可以。此时,女教授非常淡定的给全体公务员说:“我非常赞成取消女性的产假,让刚才有意见的那位男性去生小孩。”大家都无语了。
男人的付出大多体现在“挣钱”上,女人的付出表现为不仅要挣钱,还要生育,还要很多,女性付出的东西并不能完全用金钱来衡量。就这点来说,女性要有“超前”的维权意识才可以打败那些一肚子坏水的男性甚至在一边出谋划策的人!多做准备少吃亏!
男人的付出大多体现在“挣钱”上,女人的付出表现为不仅要挣钱,还要生育,还要很多,女性付出的东西并不能完全用金钱来衡量。就这点来说,女性要有“超前”的维权意识才可以打败那些一肚子坏水的男性甚至在一边出谋划策的人!多做准备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