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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奸与戴不戴套之间有何必定接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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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3:44: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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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与戴不戴套之间有何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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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不戴套与违/背女性意志之间有何联系?违背妇女意志,必须行为人意识到妇女不赞成,且被害妇女确切不批准,两个条件缺乏一个,就不成立。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只从名义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斟酌妇女是否可能反抗、是否晓得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因为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用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局部。戴套不足以解释是被迫性/交,更不足以说明没有违反妇女的意志,因为妇女被强/奸时,反抗情势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所有进行激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显著;有的则前怕狼后怕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略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现,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戴套不是默认和放纵,不戴套也不代表反抗与自卫,戴不戴套与违/背/女性意志之间没有相对的必然联系,不能以戴不戴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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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熙缘斋物语 于 2011-7-13 05:21 编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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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不戴套与强/奸罪之间有何接洽?依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断定,请求主客观要件齐备。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有两点:1、客观上必需具备应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余手腕,使女/性/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对抗状况或应用女/性/处于不知、无奈反抗的状态而伺机履行奸/淫的行动。2、须违/背女性意志。强/奸/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示为成心,并且存在奸/淫的目标。因而,只有主客观要件齐备即为强/奸/罪成破。从这一角度剖析,强/奸与戴不戴套之间不任何必定联系,即强/奸罪名是否成立与戴不戴套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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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不戴/套与强/奸/罪/犯/罪手段有何联系?强/奸从客观上说,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三个手/段并非同时具/备的,三者有其一即可。当然,很多案/件中,这三种手段往往是并存的,个别情形下以暴/力、胁/迫手段最为常见,但这并不阐明/形成强/奸/罪就必定要有暴/力跟胁/迫,从本案来说,不能说案/发/现/场“暴/力/特点不显明”就不构成强/奸/罪。由于,构成强/奸/罪手段还有另外的其他方法,即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拥有与暴/力、胁/迫雷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式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混充/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本案则属于用酒/灌/醉这一类型,至于被酒/灌/醉/后性/交时是不是戴套,都不影响对/犯/罪手段的定性。
    综上所述,强/奸与戴不戴套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两性间女性实在自然的弱势,面对性/侵/害递套仍是亮剑,请沉着处置,有些强/奸犯不是性/反常或者就是弱/智到极致,对这样不能自控的暴/戾分子,一旦实行对女性的/性/侵略,往往会不计成果,甚至可能会实施进一步的恶性攻打行为,当纤弱的女性受害者遭受如斯险境的情境下,应该退而求其次进行自我保护,递/套也是对本人的维护。但对于某些人们兽心的官员们,大可亮出正义之剑,就像邓玉娇,因为那些官员固然有色心也有色胆,但他们大多不敢实施暴/力犯法,充其量采用的手段往往是用酒灌醉、麻醉、或者是威胁利诱。最后,女性应当学会自我保护,学会谢绝,工作中应酬是未免的,但应酬是有限度的,既使是引导要求的,也要学会拒绝,或者奇妙拒绝,因为到最后,能掩护自己的,只有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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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熙缘斋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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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络上呈现一则“官员涉嫌强/奸国民老师”的帖子引起网友普遍关注,发帖人是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她称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饮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了。更让人觉得震惊的是:网传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居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凤凰网》
    戴不戴套与“半推半就”和强/奸既遂未遂有何联系?所谓半推半就,施害方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从本案看双方只是一般的工作关系,既非恋爱关联,又非情人关系;性/行为产生在阿市乡领土资源治理所,应该属于公共场合;案发时光应该属于工作时间,且当事人有锁门的行为;最主要的是,事发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报案;从报道描写看周琴老师应该是道德操行、生涯风格谨严的人。所以,不能以为戴/套就是“就”,不戴/套就是“推”,从本案情况看恐怕连半推半就都算不上。我国强/奸既遂的尺度是“插/入”,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所以不管是载套 “插入”,还是不戴套“插入”,都是犯罪既遂,在司法实际中,连是否射精都与既遂未遂无关,更何况是戴不载套呢?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从字面懂得有三层意思,第一,主观活动或心理活动是违背妇女意志;第二,客观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第三,成果是性/交行为。命题明白而充足,主观意志指挥客观手段到达终极目的,司法实践中,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多方面的认定。换言之,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要件之中又包括若干要素(犯罪构成要件因素)。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当所有要件都成立的时候,它们必然指向统一结果,即犯/罪。那么,强/奸与戴不戴套之间有何必然联系?“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又是怎么一个命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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