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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23日。家住铁西的张世春张林瑞夫妻俩介绍我和凤城赛马镇松源煤矿法人代表姜松在我家签订购煤合同。2000年4月6日,交姜松2万,4月7日交3万6千元,4月10日2万元,姜松谎称钱被偷了,并到刑警队报了案。逼我回家取钱,4月20日交3万3千元,共计9.6万。至今11年一分钱的货也没发给我。无偿据有我货款至今。
11年来屡次来回北京公安部、辽宁省公安厅、凤城公安局、盘锦公安局、鞍山市公安局,大石桥法院。造成我家大批经济丧失。一个事实清晰的小案子,公安,法院相互推,谁也不办,拖了我十年。 受害人于丽华 电话:04127-209542
鞍山警方11年没弄懂是诈骗案仍是经济纠纷
11年艰苦的**之路,抛家舍业,受尽侮辱,东挪西借,欠一身债权,蒙受经济上的精力上的压力和精神上的损害,咱们还是信任国度的法律和政策。可是法律在某些人的眼里只是一堆废纸,我们的正当权利何时才干够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
不办案还打击危害被害人,假造罪名非法扣押5次,共50天。非法关押我爱人28天,在大陆派出所内。
同月二张又介绍,与素不相识的盘锦大哇县物资能源公司经理毛树宽签订销售煤合同,毛拿工商行结算证实原件,保障煤卖出后即时结账,叫我拿5000元做典质,等煤运到后返回。当时二张说他们也拿3万元合伙,实际一分钱没拿。
据刑法【224】条(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的。以非法占领为目标,在签署,实行合同进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张世春张林瑞先容我的9.6万跟5000元被骗走,合乎本罪形成要件,2000年5月9日,我到大陆派出所报案,**说这是重大刑事案件,你得到刑警队报案。去后,又叫我到凤城报案,到凤城又叫我回鞍山,最后到经侦队,经侦队队长仲江说这是合同欺骗。你说不明白,找个律师。等把律师找来了,又说证据不足,我又找律师取证。仲江又说这不行。得找政法委书记,局长签字才办。等铁西政法委马书记,迟局长签完字,依然不办。叫我拿2万元办案经费才给办。我当时不那么多钱,所以没给破案。
5月8日晚10点30分,张林瑞率领毛树宽,闯入我家,拿出一个警官证说;:“行保失事了,假如不拿出来,警察就把你抓走,警车就在楼下”我爱人惧怕就把工商银行结算证明原件给了他们。工商行结算证明原件他们骗走了,我给毛的5000元抵押至今他也没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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