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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原则”是审判的原则,分开这一准则什么质证、争辩、律师、法律等就通通是个吊。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政府于2009年10月30日组织对白虎头村委大楼实行拆除,碰到200多村民的抵御。后银滩镇政府向银海区公安分局报案,银海区公循分局出警抓走10名村民,其中有三名村民被行政扣留,三名村民被刑事拘留。被刑事扣押的三名村民后被银海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的罪名被判决两年到一年半的有期徒刑。
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文“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涉或强行断定拆迁弥补尺度,以及直接介入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当的拆迁活动。”、“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改正,并查究有关责任单位的引导责任。对滥用强迫手腕,造成重大成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罚,构成犯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像银滩镇政府这样的行动依法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形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银滩镇政府组织拆除白虎头村委大楼的事实,除了其本人否认外,还有《北海日报》、银滩镇政府“关于拆除白虎头村委大楼情况解释”、白虎头村委会村党支部“对于拆除白虎头村委大楼拆除有关情形申明”、北海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银滩镇责任区大队“接收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北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银滩镇义务区大队“案件情况阐明”、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北公银刑诉字【2010】第06号《起诉看法书》等证据构成证据链条独特证实,按理当得到法院的认可。
但北海市银海区法院依据这些证据“查明”的事实却大大出乎人们的预料,成都交友网http://www.tflove.com,(2010)银刑初字40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是:“……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央委托拆迁公司依法拆除……”――天上忽然掉下个“拆迁公司”。
法院不依据证据认定事实的念头十分显明,由于国务院划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参加拆迁人的拆迁运动,假如法院在裁决书中认定是银滩镇政府对白虎头村委进行拆除的,岂但高镇章等人妨碍公务的指控不能成破,银滩镇政府的相干责任人也应该受到处置。
银滩镇政府在组织拆除白虎头村委大楼后,还写讲演提议有关部门对许坤等“极力阻挠银滩拆迁的骨干分子进行打击”,演出了监守自盗的荒谬戏。但令人不堪设想的是,“有关部门”竟出以重拳,将许坤在共9名村民被以妨害公务和非法经营罪拘捕。
中华人民共跟国所有权利属于人民,法律是全国人民心志的基本体现是写进宪法的,全心全意为国民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审讯保护社会公正正义则是法院的责任。而从“倡议有关部分对许坤等竭力阻拦银滩拆迁的骨干分子进行打击”到许坤被捕再到北海市银海区法院疏忽事实查明“……北海市土地贮备核心委托拆迁公司依法拆除……”,不禁令人倒抽寒气,不寒而栗!
想起三国,万分感叹,曹操仍旧,郭嘉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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