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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轻微交通肇事案嫌疑人不起诉,江海区人民检察院首创了江门市先河,但在全国却早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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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有违刑诉法?
江门不少司法界人士对此表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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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梁桃波也指出,鉴于交通肇事罪都因差错造成,且龙某有自首情节,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
陈锡章指出,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看法》出台,刑事司法政策由“从严从重”调剂为“宽严相济”,充足体现了不同社会阶段的时期要求。
因而,检察机关在作出起诉后,可作出不批捕决议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依据宽严相济的理念倡议判处缓刑。
不起诉是不是“拿钱买刑”?
焦点关注:
面对各界的质疑,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锡章指出,本案属“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体或者重要责任”的轻微交通肇事案件。
此外,因为龙某在两家公司工作,负责要害的技术和销售环节,仍是其中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接洽企业客户,其被抓后公司在出产、销售、经营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两家公司都为其出具了“求情书”。
不同的声音
但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梁桃波律师对“不起诉”提出异议。
撞逝世人后自动报警自首
案发后,龙某家属盼望能与陈某家属私了,专门为从故乡赶来江门处置陈某后事的家眷部署了吃住,并对其赔礼报歉,还踊跃进行赔偿协商,双方终极达成一次性抵偿46万元的协定。
据懂得,死者陈某,26岁,尚未成家,在江门外海打工,属乡村户口,父母都靠种地为生,家景贫寒。
他以为,肇事司机龙某已形成交通肇事罪,并非属于刑诉法划定的不起诉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应答其作出起诉处理。
他表现,检察机关对积极赔偿受害人丧失的稍微交通肇事案犯法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让闹事者早日恢复畸形的生涯、工作,不仅能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取得赔偿,对化解社会抵触有主要意思。
本报江门讯 (记者黄国金 通信员 程生彦) 昨日,记者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驾车撞死人的龙某因死者家属和龙某单位“求情”,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死者家属“求情”不起诉
近日,为了不影响两家公司的正常发展,让受害人及时失掉赔偿,江海区检察院最终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轻微交通肇事案不起诉不是‘拿钱买刑’。”
去年12月某晚10时多,由于碰到技巧问题,龙某所在的公司需其回去协调停决,37岁的龙某从家里匆忙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赶回公司。当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某路段时,因刹车不迭时,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骑单车横穿马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车辆破坏。事变发生后,龙某留在现场,并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江海区国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锡章说,“固然案件给死者父母带来极大损害,但也给肇事司机带来了宏大的苦楚,双方都不想这样的事件产生”,陈某父母经由协商与龙某达成体谅,并表示不查究其刑事与赔偿义务,请求有关部分对肇事者从轻处理。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交通肇事者引热议
龙某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元而毋庸负撞死人的刑事责任,新闻一传出,在司法界跟市民中引起轩然大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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