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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长沙讯 昨日下战书,沅江市法院就本报8月19日《湖南农夫因粮获罪成劳改犯 无罪判决迟到25年》的报道作出回应,称当年平反裁决书多达数千件,因而大多数判决书委托乡政府投递,不消除在乡政府这个环节呈现丧失的问题。该院倡议钟枚生采用畸形的行政或法律道路进行处置。
该院称,据该院留存的档案显示,1978年,当时的沅江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查。据1978年12月1日的《复查申述登记表》记录:“被告家庭出生土改时划为中农,1960年判刑时无根据地改为漏网地主,其父被戴上了地主分子帽子,属错定成分,应予矫正。”但针对犯法判决自身“保持原判”,钟对盗粮一事是否认的。
法院称,当时沅江县人民法院经手的相似钟枚生此类案件的改判有数百人之多,判决书的送达也应当会依照同一的程序与步骤进行。拘于当时的前提与工作方法,另外因为道路遥远,交通不便(仅从沅江县城到当时的白沙乡即须要经过两个轮渡),判决书大多委托当事人所在的乡政府代为送达。“由此剖析,不排除因为当时的人为的一些因素(层层转送、相关被委托人失误),以致判决书遗失。”
对该事件的处理,该院称将“与当事人及代办人协商,提议采取正常的行政或法律门路进行处理,按规行事,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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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份沅江法院发给本报记者的情形阐明中称,该院专门成破了钟枚惹事件调查处理小组,到钟枚生本来所在的白沙乡、当初的共华镇宪北村实地进行考察懂得,尽最大的尽力找到可能的知情人,进行访问、讯问相干情况。但钟枚生被判刑是在1961年,24年后(1985年)被平反改判无罪,且详细当事人现大多离世,相关原始档案及证据难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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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曾经接触过此案的该院退休法官秦阳春(现年73岁,1985年时任沅江县国民法院刑事审讯庭庭长)回想:1979年以来,全国开展了针对在特定年代产生的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当时的沅江县成立落实政策引导小组,经由一段时光的清算、复查,共发布平反案件上千件。1985年12月18日宣判无罪的钟枚生案件等于其中之一。“对于这类平反案件,咱们应该从当时的历史环境及法制环境去斟酌。”
记者倪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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