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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依规定只应向受害第三人承担10%的理赔责任,此为无责理赔规则。一起车胎爆裂引发的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享受无责理赔待遇呢? 2010年10月24日12时55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21省道某地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料车子右前胎忽然爆破,王某一时惶恐不安,车子像脱缰的野马个别,冲向前面骑自行车的曹某,事发时曹某所行路线稍显偏中。曹某来不迭作出任何反映,人随车倒,即时不能转动。在大众帮助下,曹某被送往邻近病院医治。2010年11月15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现场勘查、考察取证,认定此事故为意外事故。2011年6月18日,司法鉴定所依据曹某骨折和脾的伤残程度作出鉴定意见:伤残程度为十级和八级。其间,保险部门确认曹某的车辆损失为150元。
驾驶员王某为其所驾驶的闹事客车在上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因与保险公司协定不成,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民的性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有依照法律规定失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养分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赔偿的权力。
本案中,固然交警部分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然而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调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肯定,而应该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灵活车的平安技巧机能进行当真检查;涉案车辆发生爆胎后,王某未能采取有效的公道办法,导致车辆与曹某所驾自行车发生碰撞,以致曹某受伤。驾驶员王某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差错,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重要责任,而原告曹某驾驶非机动车所行路线稍显偏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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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驾驶员王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产生在承保期间,加之驾驶员王某对事变存在错误,依照交强险抵偿规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最高限额范畴内承担全体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无责承担10%的责任。经逐项核算,原告曹某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的损失应核定为59763.76元。遂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途径交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断定民事侵权精力侵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相干划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上海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内承担全责,判决其赔偿被告曹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安慰金、交通费和财产丧失共计59763.76元。(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在从事单纯劳务性工作中侵吞单位财物的行动定性——海南洋浦开发区法院裁决刘运宏犯职务侵犯罪案
2011-09-27 08:52:15【字号大中 小 】【打印】【封闭】 裁判要旨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辨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决议性因素。“职务”既包括管理性工作,也包括单纯劳务性工作。在从事单纯劳务性工作过程中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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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刘运宏原系湖南德力电力公司洋浦名目部员工,负责捍卫、巡逻和照管公司施工的电缆线。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运宏应用看守施工电缆线的职务之便,趁公司工作职员检讨线路和吃饭之机,将电缆线偷运到成品收购站,销赃得4000余元。
裁判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运宏以非法占领为目标,利用职务方便,采用窃取、侵吞等手腕,将本单位保存和应用中的电缆线变卖后将所得款项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已形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运宏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法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被告人还踊跃退还全部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2011年4月26日,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迫害水平、认罪悔罪立场等,对被告人刘运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一审讯决已经发生法律效率。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是比拟容易混杂的两种罪名。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屡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犯罪主观成心上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犯罪恶为上都包括秘密窃取行为,都是侵占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这是两罪的独特点,也是在司法实际中轻易混淆的局部。但二者也存在显明的差别:盗窃罪的基础特点,是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别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职务侵占罪的根本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自己所控制的本单位的财物,而不是利用对本单位工作环境等情形熟习的工作上便利,窃取由他人保管的单位财物。
在处置本案过程中,曾有两种不批准见:一种看法认为,被告人以非法据有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属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机密窃取的方法,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虽然被告人利用的是从事劳务的便利,但仍属职务之便,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将职务仅懂得成管理性公务,则是缩小了职务的规模,不合乎法律的规定。
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必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不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也是分辨两罪最主要的方式。详细到本案中划分两罪的不同,要害在于被告人刘运宏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首先,被告人刘运宏系公司员工,是公司企业人员,契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刘运宏利用了其负责洋浦保税港区内守卫、巡逻、看守施工的电缆线的便利,将自己所把握的本单位的财物——保管和使用中的电缆线转移变卖后将所得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既包含管感性工作,也包括单纯劳务性工作。将“在从事单纯劳务性工作进程中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作为职务侵占罪,而不以偷盗罪来论处,并不是对这种行为的放荡。因为,从事单纯劳务性事务的普通员工和公司、企业单位之间,存在一种高度的人身信赖关系,对侵略高度信任关联的场所处分较轻,乃是由于其以人身信赖为基本,委托者在委托时负有谨严注意思务,其对本人选人、用人不当,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须就此承当必定责任;同时,斟酌到在经手财物时,偶怀觊觎之心而侵吞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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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的“没有条件而拼命发明前提”的盗窃犯罪比拟,无论是在主观恶性上还是在人身危险性方面来看,都要轻一点。恰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考虑,破法者对作为受托一方的普通劳务人员由此取得一定程度的刑事宽免,是完全吻合刑法正义准则的。本案的处理也无疑是准确的。
本案案号:(2011)浦刑初字第41号
案例编写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闫拂晓 袁 晶 余德厚
起源: 中国法院网
车主停车不当致损 物业保管不善担责物业应尽指导入位义务 格式条款不应加重车主负担
2011-09-27 10:59:51【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车主王某停车时因车辆尾部超出电脑升降停车板,导致停车过程中车辆尾部受损,为此王某以其是在停车员指导下停车入位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而物业公司则拿出免责条款认为自己无责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终审判决其赔偿王某部门修车费9600元。
案例回放:泊车不当车受损 车主状告物业公司
据车主王某起诉称,2010年7月10日,他驾驶轿车驶入由北京汇灵物业管理有限义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治理的地下机械式收费停车场,并在停车员指挥下驶入车位。但尔后,车辆在沉降至地下时后半部重大变形。王某以为,汇灵物业公司不尽到留神任务,索赔修车费48000元。
庭审中汇灵物业公司不赞成赔偿,理由是车位下沉由电脑实现,车辆受损是因为王某自己没有将车停入正确地位所致,并拿出了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书,其中约定,“车主须要遵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停车入位由车主自行完成。如主动要求停车管理人员指挥停车入位,发惹事故后果自负”。
法院经庭审查明 ,王某车辆左后轮超出停车板后部低、高两个阻车装置,车辆尾部超越车板面积,因此停车板挪动下沉过程中,车的尾下部与地面接触,车辆后顶部与上停车板底部接触,致使车辆后部受挤压变形并破坏。
法院判决:加重车主负担 格式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机械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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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一般地面停车位庞杂,汇灵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应供给指点王某停车入位的服务,而不单单只是劝导、巡查服务。因而汇灵物业公司在格局合同中请求王某自行停车入位,并商定假如领导停车成果自信,这完整是加重王某的累赘,消除汇灵物业公司责任的约定,应属无效。
法院同时还认为,王某停车时后轮持续翻越两道阻车安装,却仍未发明车辆尾部伸出停车板范围,应认定王某在此次停车过程中存在重大错误,应答事故负担主要责任。
而汇灵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王某停车位置不当,导致王某车辆受损,存在一定保管不善的过错,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汇灵物业公司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9600元。(午报讯 记者李一然)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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