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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赵小平在从事客运经营的进程中,以发放工资、包庇、放纵组织成员违法犯罪等方法先后纠集了何明强等人,采用暴力、要挟及其余手腕,迫使多条客运线路的经营者依照他们的“规则”缴纳高额用度,从中获取数百万元的非法好处,并用于向组织成员发下班资及向国度工作人员行贿。
1998年,赵小平与重庆市面协成渝高速直达客运分会的成都方会长周某发生抵触。其后赵便邀约成都“黑老大”将周某砍成重伤。1999年至2001年,赵小平因前述案件被公安机关关押,为回避处分,赵小平部署手下向有关政法机关工作职员,以及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文强及其妻子行贿。
(义务编纂:荀志国)
据此,重庆五中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讹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挑衅滋事罪、行贿罪,判处赵小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毕生,并处罚金800万元国民币,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持续追缴;并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予以追缴、没收。
相干司法文书显示,1998年起,赵小平购车在重庆至成都、宜宾、绵阳等多条线路上经营客运,从最初一个只有10辆客车的小企业发展成颇具实力的民营企业。
重庆五中法院经由审理认定,赵小同等人通过在重庆市渝中区等地有组织地实行非法经营、故意损害、巧取豪夺、逼迫交易、成心损坏财物、行贿等一系列守法犯法运动,称霸一方。逐步构成以赵小平为组织、引导者,何明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罗燕等人为个别加入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损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涯秩序。
宣判后,赵小平当庭表现不上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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